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征求意见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月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
(草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五年,国家的面貌发生了新的历史性变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立了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坚持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深入开展了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全面加强了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突出预防为主,着力做好事故防范;突出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问责制度;加强组织协作,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取得新成效,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火灾)、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状况明显改善,各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经过五年的努力奋斗,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2010年比2005年事故死亡人数减少5.1万人(下降了40%),重特大事故起数减少48起(下降了36%),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初步建立,“十一五”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目标如期实现。五年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十分珍贵,为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了坚实基础。
专栏1 四项相对指标完成情况 |
相对指标 | 2005年 | 2010年 | 2010年比2005年降幅 |
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0.697 | 0.201 | 71% |
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 3.85 | 2.13 | 45% |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 7.6 | 3.2 | 58% |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 2.811 | 0.749 | 73% |
(二)“十二五”时期进入攻坚阶段和关键时期。
“十二五”时期,我国仍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确保国务院确定的“到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实现的攻坚阶段。安全生产既要妥善解决长期积累的问题,又要积极应对新情况新挑战。
一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职业危害严重。2010年发生各类事故约36.3万起,死亡7.9万人;发生重特大事故85起;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群体性职业危害事故多发。
二是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煤矿、非煤矿山、建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产业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等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交通、能源等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的刚性约束日趋明显,安全生产保障难度加大。从业人员安全技能与自我防护能力亟待加强,部分企业工艺技术落后,设备老化陈旧,安全管理水平低。轨道交通、隧道、超高层建筑、城市地下管网等施工、运行与管理的新老安全生产问题聚集,安全风险加大,面临重大考验。
三是监管监察及应急救援能力亟待提升。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和装备配备不足,安全生产技术支撑能力欠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科技进步和企业自然条件、生产条件的变化,使依靠行政管制、人盯死守的传统监管监察方式和手段难以为继。现有应急救援基地布局不合理,缺乏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大型及特种装备。部分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安全生产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攻关研究尚未取得明显突破。
四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权益面临新的考验。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希望不断增大,广大从业人员“体面劳动”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安全监管效能、事故灾难应对处置能力、安全学问建设的要求越来越高,对加强职业安全监管、有效改善作业环境,确保全民职业安全健康有了更高的期待,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十二五”时期,国家确定了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主攻方向,为解决深层次、结构性、区域性的安全生产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 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以实现安全发展为目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时期。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引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把事故预防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主攻方向,把规范生产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把科技进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支撑,加强基础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加强依法监管,继续降低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减少职业危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安全生产保障。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统筹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合力,推进安全发展。把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强化法治,综合治理。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安全执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形成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突出预防,落实责任。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中心下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夯实筑牢安全生产的基础防线,从源头上防范和遏制事故,牢牢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坚持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建立企业、政府、社会多元投入机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从根本上提升安全保障、安全发展能力。
到2015年,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和政府安全监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全面改善,安全管理体系更加完善,事故总量、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设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全面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持续稳定好转态势,为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奠定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
专栏2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指标 |
相对指标 |
1.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6%以上 2.工矿商贸十万就业人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26%以上 3.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8%以上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2%以上 5.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下降35%以上 6.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08以内 7.水上交通百万吨吞吐量死亡率下降23%以上 8.铁路交通10亿吨公里死亡率下降25%以上 9.民航运输亿客公里死亡率控制在0.009以内 10.职业危害申报率80%以上 |
绝对指标 |
1.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 2.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3.较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 4.重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 5.特别重大事故起数下降50%以上 6.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7.煤矿较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 8.煤矿重大事故起数下降15%以上 9.金属与非金属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10.化工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11.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12.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13.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14.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15.冶金机械等8个工贸行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2.5%以上 16.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 17.其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010年水平 18.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2010年水平 19.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 20.铁路交通(含路外)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 21.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 22.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 23.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下降8.1%以上 |
(一)完善企业安全保障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煤矿: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落实安全生产技术及管理措施。有效防范瓦斯、水害、火灾等重特大事故。深化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综合性防突,推动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示范矿井建设,有效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水平。完善灾害监控、预测预警与防治技术体系,加强重点时段和重点地域水害、火灾、冲击地压等事故防控技术措施。对资源整合矿井实施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清影响安全开采的老空区、奥灰水等水文地质因素;治理煤矿电缆、皮带、电气、可燃材料支护等存在的外因火灾隐患及煤自燃引起的内因火灾隐患,提高矿用设备安全性能。
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制度,将煤矿技术人员列入安全生产准入基本条件,提高非煤矿企业进入煤炭建设、生产领域的准入标准,全面推进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班组建设等安全基础管理。推动各产煤地区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提高煤炭工业产业集中度,构建安全高效的煤炭产业体系。建立健全小煤矿严格准入和有序退出机制。实施小煤矿机械化工程,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完善煤矿地质勘探报告审查制度,提高地质勘探精度和安全基础参数的准确性、可靠性,将安全保障能力作为矿井设计的重要内容。严格控制新(改、扩)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严禁超能力生产。
专栏3 防范煤矿事故重点地区 |
瓦斯治理重点地区:山西、河南、贵州、黑龙江、重庆、四川、湖南、辽宁、陕西、安徽。 水害治理重点地区: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四川、湖南、贵州、江西。 新建技改整合重组矿井监管重点地区:河南、新疆、内蒙古、陕西、甘肃、山西、云南、贵州。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重点地区:湖北、重庆、广西、湖南、贵州、四川、云南。 |
道路交通:坚决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事故高发态势。制定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战略。完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提高大中型客车、公共汽车、危险品运输汽车、重型载货汽车的安全准入条件。建立完善国家车辆生产和管理信用体系,制修订机动车强制报废、回收管理制度。到2012年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建设危险品道路运输全程联网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新(改、扩)建公路和城市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建立路警联合执法机制。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生命工程”,加强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灾害防治,继续推进国道、省道安保工程建设。完善城市公交智能调度和出租车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交通流量大、事故多发、违法频率高等重要路段的路网运行监测与交通执法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的实时健康诊断与监测。实施客运和危险品运输驾驶员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城市轨道交通工作人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查询平台,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违法行为通报制度。
专栏4 防范道路交通事故重点地区 |
重特大事故控制重点地区:云南、贵州、湖南、山西、湖北、广西、新疆。 事故总量控制重点地区:广东、浙江、江苏、山东、四川。 |
非煤矿山: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非煤矿山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推进重点地区和挂牌督办矿区资源整合重组。到2015年非煤矿山总量比2010年下降10%以上。实施地下开采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等专项整治,重点防范透水、中毒窒息、冒顶片帮、坍塌和跑车坠罐等事故。强化石油天然气开采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防爆炸着火,海上油气田防台风、防风暴潮等安全防范措施。推动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等技术装备,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推动部分位于敏感地区的四、五等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
专栏5 防范非煤矿山事故重点地区和领域 |
事故控制重点地区:云南、河南、湖南、贵州、广西、辽宁、四川。 资源整合重点地区:云南、贵州、河北、湖南、河南、山西、广西、辽宁、四川、安徽、重庆。 重点监管矿种:铁矿、有色金属矿、煤系矿山和“三高”油气田。 |
危险化学品:强化危险化学品源头管理,建立健全事故风险防控体系。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开展城市化工产业布局调查,加强城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化学品管线等易燃易爆设施基本情况的摸底排查和安全监管。排查治理化工企业、化学品储存场所存在的事故隐患。对安全防护距离不达标、安全生产无保障的化工企业实施搬迁。推动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化工园区;规范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化工园区区域性安全评价制度,实现化工园区安全合理布局。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暂不具备搬迁条件的大型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强化危险化学品化工工艺安全管理,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设施建立自动控制系统及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泄漏行为的监管。制定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推动建立区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联控机制,积极建设一级易燃易爆品和有毒有害危险品道路运输全程监管系统。建设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推动大中型城市小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全部进入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
专栏6 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点地区和领域 |
事故控制重点地区: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天津、上海、重庆、四川、陕西、新疆、内蒙古、贵州、辽宁、山西。 事故控制重点领域:规模以下企业;液氯、液氨运输;城区内化学品管线、油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大型化学品储存设施;大型石化生产装置;国家重要油、气输送管线;硝化、涉氯、涉氨等生产企业。 |
烟花爆竹:推进烟花爆竹工厂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和集约化建设。严格烟花爆竹安全准入条件,合理控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到2015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比2010年减少20%以上。深化烟花爆竹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生产行为专项治理和礼花弹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建立烟花爆竹流向和运输全程监管信息系统。
建筑施工:加强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及时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和施工工艺、技术及装备。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息动态数据库,健全建筑施工企业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强农民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常识教育培训。以铁路、公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及桥梁、隧道等危险性较大项目为重点,建立设计、施工阶段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开展防范高处坠落、施工坍塌专项治理,遏制建筑事故上升势头。
民用爆炸物品:优化民用爆炸物品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规范生产和流通领域爆炸危险源的管理,减少危险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和企业及生产点数量。加快信息化技术与民爆生产技术的融合,推进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分期分批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主要产品的主要工序全部实现连续化、自动化和信息化。
特种设备:实施起重机械、压力管道元件、气瓶、危险化学品承压罐车、大型游乐设施等事故隐患专项整治,建立重大隐患治理与重点设备动态监控机制。实施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工程。
工贸行业:实施冶金、机械、轻工、建材、有色、纺织、烟草和商贸等工贸行业事故隐患专项整治,重点对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交叉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开展自动报警与安全连锁专项改造,重点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探头,实现连续监控监测,提高自动报警能力。推广使用安全连锁技术,提高自动化程度。
电力:完善电网大面积停电应急体系,提高电力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对电力调度的监督与管理,加强厂网之间的协调配合。对已投入运行20年以上的水电站开展隐患排查,加强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
消防(火灾):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打造公安消防铁军。严格落实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灭火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和“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大型工业园区火灾隐患。推动消防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全面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施消防队标准化建设工程,根据国家标准配齐配足应急救援车辆、器材和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
铁路交通:加强高速铁路运营安全监管和设备质量源头控制,强化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建立高速铁路防灾监测系统,健全高速铁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和落实主要岗位人员作业标准。到2015年危险性较大的铁路与公路平交道口全部得到改造。开展路外安全宣传教育入户活动,重点提升铁路沿线群众的安全意识。实施更为严格的铁路施工安全管理,集中整治铁路行车设备突出隐患,强化现场作业控制,深化铁路货运安全专项整治。
水上交通:加强水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港口保安设施建设。开展重点水域、重点船舶、重点时段以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推进现有港口、码头的安全现状评价。强化码头、运输船舶和采砂、桥梁建设等水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推进内河主要干线航道、重要航运枢纽、主要港口及地区性重要港口监测系统和环保消防设施建设。基本完成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布局。完善船舶自动识别、船舶远程跟踪与识别、长江干线水上110指挥联动等系统,加快内河船岸通信、监控系统建设。实施渡改桥工程,推进“放心船、平安渡”建设。加强内河海事与搜救一体化建设。
民航运输:实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推进以数据驱动、以风险控制为手段的航空安全绩效管理。建立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体系和健康风险管理体系。修订完善民航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和政策,引导从业人员主动报告安全隐患。加强飞行、机务、空管、签派、机场、危险品运输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和规章标准的教育培训。建设航空安全实验基地,在航空运行、适航维修、航空保安和事故调查分析等领域形成比较完整的实验验证能力。整体规划适航审定能力建设方案。建立航空安保岗位资格认证机制与培训体系。推进航空货运管制代理人制度,优化货运安保流程。建立航空安保威胁评估机制。初步建成适合中国国情并满足国际民航组织要求的行业安全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
农业机械:全面贯彻落实《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保障农业机械安全投入。结合购机补贴、农民培训补贴、农机作业补贴和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等强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大力推进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牌证核发和年度检验,大力提高上牌率、检验率和持证率。推广应用移动式农机安全技术检测和农机驾驶人考试装备。推进农机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金农工程,建立完善农机事故采集系统和行政审批系统。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管理办法,推进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严格查处无牌行驶作业、无证驾驶操作、酒后驾驶、违规拼装农机等行为。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建立示范县500个以上。探索农机政策性保险,鼓励支撑农机安全互助组织有序发展。
渔业船舶:推进重点水域渔船和渔港监控系统建设,实现对国家一级渔港、中心渔港的动态实时监控。继续强化渔船、渔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对航标、渔港监控设备、环保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推进渔船自动识别系统建设,加大岸台维护力度,加强渔船通信终端设备配备。实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专用设备报废制度。持续实施渔船安全救生设备补助项目,推广应用气胀式救生筏等装备,实现沿海中型以上渔船救生筏(浮)等集体救生设备应配尽配。启动“平安渔业示范县”创建活动。以防风、避浪、防雾、安全避让和海上自救互救为重点,强化渔业船员安全培训。
职业健康:建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普查与申报系统,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建立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特殊工种准入、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卫生培训、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员等制度,建立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检测基础数据库,开展粉尘、高毒物质危害严重行业专项治理,实施重点行业(领域)尘毒危害防治示范工程。到2015年,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率达到65%以上,用人单位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高毒物品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重大急性职业危害事件得到基本控制,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60%以上。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监管。严厉打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职业危害案件。紧密围绕产业结构调整,督促企业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改善作业场所环境。
加强基层监管监察机构建设。积极推动市、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完善安全执法装备配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企业数量、地区生产总值、产业和行业状况等因素,建立健全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需要的监管机构和监察执法队伍。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布局。着力推动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推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矿产资源基地设立安全监管执法机构,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监管体系。
建设专业化的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立完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培训、执法资格、考核等制度,分级分类建立以岗位职责为基础的能力评价体系。严格新增执法人员专业背景选拔条件,建立完善安全监管监察实训体系,实施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培训工程。鼓励监管监察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到2015年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专题业务培训覆盖率达到100%。
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条件。推进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东部、中西部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条件建设分别达到标准配置和基本配置要求。省级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建设达标率达到100%。改善一线交警执勤条件,将高速公路交警队营房建设纳入高速公路建设。实施农机安全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及装备建设工程,完善各级农机管理机构专用执法及检测装备配置。
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实施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二期工程,完善覆盖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和应急救援机构的信息网络与基础数据库。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控信息交换,强化源头管理。建立民爆器材行业生产经营动态信息系统。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建设。加快推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综合信息系统建设。加强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中心建设,建立民航安全信息综合分析系统。完善农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推进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渔船自动识别与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构建各级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共用共享系统支撑平台及保障体系。
创新安全监管监察方式。建立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整改评估制度,推行重大隐患登记、销号和查询管理。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重大危险源动态数据库,推进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构建重大危险源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机制。实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援助与服务示范工程。强化安全生产属地监管,建立基于企业风险的分级监管监察机制。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将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标志等制度拓展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建立完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准入资格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执法计划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告发生重特大事故、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名单,建立与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挂钩的制约制度。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和信息公开。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拓宽和畅通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统一和规范“12350”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做好安全生产资讯宣传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发挥资讯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整改。鼓励单位和个人监督举报安全隐患和各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对有效举报予以奖励。
(三)完善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提高技术装备的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研究。实施科技兴安、促安、保安工程。整合安全生产优势科技资源,健全安全生产科技政策和投入机制,建立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展重大事故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科技攻关,实施安全生产科技示范工程,力争在重大事故致灾机理和关键技术研究方面取得突破。
专栏7 安全科技产学研重点领域 |
安全基础理论研究:典型工业事故灾难防治基础理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理论;安全生产经济政策。 关键技术及装备研发:煤矿重大事故预测、预警、防治关键技术及装备;非煤矿山典型灾害预测控制关键技术及装备;高含硫油品加工安全技术;重大工程与公共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技术;化工园区定量风险评价和安全容量分析;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控一体化关键技术;大型油品储罐区安全控制技术;烟花爆竹自动化制装药生产线;高危职业危害预防关键技术;安全生产物联网关键技术;事故快速抢险及应急处置技术与装备;个体防护装备关键技术;事故调查关键技术及装备。 安全管理技术研究:安全生产法规政策体系运行反馈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与决策运行系统等。 |
强化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加强高层次职业安全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对安全生产的智力支撑。积极推进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实施卓越安全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建立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使用管理的配套政策。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技术教育,鼓励和支撑企业办好技工学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领域)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平台。建立完善国家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技术支撑机构,搭建科技研发、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职业危害检测、安全培训、安标认证与咨询服务技术支撑平台。建立完善安全技术研究、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统计信息、考试考核、危险化学品登记、职业危害监测、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测等省、市两级安全监管监察技术支撑机构。推进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技术支撑机构工作条件标准化建设,实施省级安全监管技术支撑综合基地示范工程。到2015年省级各类技术支撑机构工作条件100%达到基本配置标准;安全生产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和关键技术准入的测试分析能力达到90%以上。
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与装备。完善安全生产科技成果评估、鉴定、筛选和推广机制,发布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广目录。完善安全生产共性技术转化平台,建立国家、地方和企业等多层次的安全科技基础条件共享与科研成果转化推广机制。定期将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引导目录。
促进安全产业发展。制定安全产业发展规划。发展安全装备制造业,重点研制检测监控、安全避险、安全防护、个人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安全设备,将其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撑范围。优先发展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安全评估认证等咨询服务业,到2015年建成若干国家安全产业培育基地(园区)、一批技术能力强的安全装备制造企业和技术领先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专栏8 安全产业发展重点 |
安全技术与装备:矿山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存储装置、尾矿库等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预警技术与装备;煤矿瓦斯治理、危险化学品爆炸抑制、城市轨道交通风险控制等重大事故防治技术与装备;烟花爆竹生产机械与专用运输车辆;井下快速抢险掘进、矿井灭火与排水救灾、事故应急指挥与辅助决策、井下无线视频救灾系统、矿用潜水救生舱、防爆移动复合气体探测和防爆移动视频监控等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与设备。 安全咨询与服务:面向各级政府、各类工程项目和中小企业的安全规划、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技术与管理咨询等安全技术服务。 |
推动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制定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建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分类监管制度,完善技术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制度。推动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培育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咨询等方面的作用。
健全安全生产立法机制。完善《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注册安全工程师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法规运行评估机制。重点制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从业人员资格准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职业危害监督检查等规章制度。建立与国务院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制度,推动地方开展安全生产法制薄弱领域先行试点。
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标准中长期规划。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审定相结合的标准制定机制,建立及时公开、适时修订、定期清理和跟踪评价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制定体系,鼓励工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先行制定地方性安全技术标准。鼓励大型企业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率先制定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企业安全技术标准。推动企业制定落实危险性作业专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力。建立监管监察执法公告公示制度,推行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政务公开,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政策法规、项目审批、监察执法、安全检查、案件处理等政务信息。建立对执法效果的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建立完善“覆盖全面、监管到位、监督有力”的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体系,形成依法治安、齐抓共管的合力。
(五)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
推进应急协调机构与机制建设。完成省、市、重点县及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建设。健全国务院有关部门间、国家与各省级应急管理机构间、国家级救援队伍间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完善自然灾害预报预警联合处置机制,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建立各地安全生产应急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地区安全生产预警信息。
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矿山、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医疗卫生救援、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区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撑化工企业聚集区、矿产资源聚集区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一体化示范建设。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建立县级政府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救援队伍社会性服务补偿机制,推动没有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高危行业企业与有资质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协议,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完善应急救援基础条件。强化应急救援实训演练。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与评估。完善企业与政府应急预案衔接机制,建立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到2015年国家、省、市、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应急平台建设完成率达100%,重点县达80%以上。
(六)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长效教育培训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的培训。推行安全生产考培分离制度,建立安全培训质量考核与效果评价制度。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加强企业班组建设,建立完善班组管理体系。实施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化工程,严格实行企业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鼓励企业先招生后招工。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素质教育的范畴。实施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安全培训工程。
提升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将安全防范常识纳入国民教育范畴。加强安全学问建设,开展安全学问示范企业和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安全常识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行动。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职业危害防治法》宣传周”、“保护生命、安全出行”、“安康杯”、“青年安全示范岗”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培育发展安全学问产业,打造安全文艺精品工程,促进安全市场繁荣。
创建安全发展社会环境。建设安全学问主题公园和主题街道。加强城市安全社区建设,大力推进企业主导型、工业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安全社区建设。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平安渔业示范县”、“平安农机示范县”、“平安村镇”、“平安校园”等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岗位、专业、企业达标。到2015年煤矿企业安全标准化全部达到三级以上,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全部达到五级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部达到三级以上,烟花爆竹60%以上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二级、80%以上批发经营企业达到二级,规模以上重点冶金机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以上。
建设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实施煤矿企业矿井通风系统改造。建设瓦斯抽采系统,落实先抽后采和区域防突技术措施,完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切实做到“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全国所有煤矿通过技术改造,达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体系要求。
实施煤矿开采、供电、井下运输、排水、提升等系统的安全技术改造。开展煤矿地质、老空区普查和水害治理。实施防灭火工程技术改造。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更新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实施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工程。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实施非煤矿山尾矿库、大型采空区、露天采场边坡及排土场、水害、高含硫油气田、报废油气井等事故隐患综合治理。建设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对涉及硝化等危险化工工艺装置设施进行自动化改造。
开展全国性职业危害状况普查,摸清职业危害的底数、分布状况、危害程度,加强职业健康信息管理,建立全国职业危害数据库和国家级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分析实验室与技术支撑平台。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以防治高毒物质与重金属职业危害为重点,实施苯、甲醛等高毒物质和铅、镉等重金属重大职业危害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加强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和检测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开展治理。建设10个尘肺病治疗康复中心。
实施公路安全整治工程,重点整治西部省份干线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并延伸至农村公路。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为重点,完善道路标志标线标牌、防撞护栏护墩等安全设施。实施城市燃气与化学品输送管网隐患治理工程。实施城区内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化工企业搬迁工程。实施化工园区安全监管示范工程。实施中小学校校舍加固改造。
完善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基础设施,补充配备现场监管执法装备;建设新增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基础设施,完善现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条件,更新补充煤矿执法监察装备。实施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金安”)二期工程。建设3个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综合实训基地。建立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信息系统、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农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系统。
建设事故诊断与预防、应急决策与指挥、事故查处与验证、标准制定与监察的技术支撑平台,建设非煤矿山、职业危害、危险化学品和公共安全等4个国家级大型工程模拟实验基地。实施重大危险源普查,建设国家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中心。完善安全技术、统计、救援指挥、安全培训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技术支撑机构工作条件。建设应急救援指挥、调度统计、考核考试、危险化学品登记、宣传教育、执法检测等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技术支撑示范基地。
开展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和安全生产重大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实施典型关键技术和安全产业发展示范工程。重点开展矿井瓦斯、突水、火灾、冲击地压、冒顶和动力性灾害等防控技术装备研究,矿井通风系统与生产动态变化协同控制技术装备研究,开发深部矿井热害、瓦斯防治、顶板维护、水灾预防、通讯传感等一批实际需求迫切而现实尚无定型产品的关键设备。开展非煤矿山动力性灾害预防、监测与控制关键、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含硫气田建立井喷事故监测预警系统、深海石油开采远程监控系统和应急关断系统技术研究。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监管信息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60马力以上机动渔船全部安装防碰撞设备。
建设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医疗卫生救援、船舶溢油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设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7支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14支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和1个实训演练基地。建设一批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区域危险化学品、油气田应急救援队。建设国家矿山医疗救护基地。建设矿山、矿山医疗救护、危险化学品救援骨干队伍。建设一批区域性国家公路应急保障中心,有条件的救援基地装备应急救援直升飞机。实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保障及应急救援能力示范工程。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基础建设,推动安全教育培训创新。完善一批煤矿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基地,建立一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健康教育和安全学问示范基地。建立国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试中心,及中央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认证中心和分中心。实施企业班组安全培训工程。开展全民安全素质工程,实施安全促进示范项目,建设不同功能型安全示范社区。在重点主体功能区建设若干安全发展示范城市。
(一)推进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严格执法与引导服务、现场执法与网络监控、全面检查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监管监察机制。完善计划执法、严格执法、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与公安消防、海事、气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执法公告公示制度,推行安全许可和执法政务公开。建立执法效果评估机制,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重点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国有大型企业安全生产累进奖励制度。严格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严格实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故技术原因调查分析。通过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三)完善安全生产产业和经济政策。
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工艺、技术与设备,促进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经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地方各级政府要在年度财政公共预算内安排不低于5‰的专项资金。把安全生产纳入民生工程,增加各级财政的引导性投入,支撑和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技术投入。支撑中央企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资金投入。建立非煤矿山闭坑和尾矿库闭库安全保证金制度。完善信贷政策,鼓励银行对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支撑。扩大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抓紧建立完善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机制。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机制,适当扩大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的适用范围,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实行高危行业企业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高危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标准体系。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拓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投入渠道。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将农机安全保险保费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将渔业互助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将安全生产目标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规划实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划目标指标、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产业、价格和投资政策,把安全生产重点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税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工业与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引导和协调,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对重点工程要编制工程专项规划,提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分别承担的资金筹措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在2013年底和201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实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修改意见和建议,请通过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建言献策专栏反馈。